(2010)杭临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甲与陈乙、佟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陈乙,佟某某,虞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务部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临民初字第52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邵某某。被告陈乙。被告佟某某。被告虞某。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务部,住所地临安市××××号。负责人郑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诉被告陈乙、佟某某、虞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务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佟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佟某某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甲撤回对被告佟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梅爱平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邵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