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苏0509民初149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20-05-26
案件名称
程丽宁与李伟、李大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程丽宁;李伟;李大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09民初1496号原告:程丽宁,女,199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告:李伟,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被告:李大娥,女,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流虹路250号。负责人:陈洪亮,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程丽宁诉被告李伟、李大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程丽宁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丽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丽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8元,减半收取计599元,由原告程丽宁负担。审判员 陆明荣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郑沈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