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杭上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袁镭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镭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上刑初字第6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镭。2009年12月6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0)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镭犯抢劫罪,于2010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田晶、记录员徐雅君、被告人袁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袁镭来到本市上城区江城路799号元和城市之星酒店,见店内只有一名女服务员值班,遂头戴帽子、脸罩口罩、手持刀具(长约20cm)冲进酒店服务总台,以刀具威胁服务员方某,要方某拿出钱来。被害人方某被迫打开收银台抽屉,被告人袁镭伸手从抽屉中抓取一把现金后逃走。方某向酒店保安呼救,保安黄某遂前去追被告人袁镭,之后在河坊街建国路口拦住了袁镭乘坐的出租车(牌号为浙A×××××),黄某和司机王足生一起将袁镭控制在车内并报警。后公安人员来到现场将被告人袁镭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了上述刀具、口罩及赃款。经清点赃款共计2305元,已发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袁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方某的陈述、证人黄某、王足生的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赃款及作案工具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抓获经过、谅解书、在校表现说明、成某及证书复印件、户籍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手印鉴定书、监控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保管人当场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抢走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袁镭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枫人民陪审员  徐新樵人民陪审员  刘 园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胡丛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