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鲁0781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20-05-0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与张兴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张兴田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781民初525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228号。被告:张兴田,男,1959年7月18日生,汉族,住青州市。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与被告张兴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兴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双玲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法官助理吴海强书记员朱莎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