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余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沈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余民初字第436号原告:沈某。被告:徐某。原告沈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某起诉称:原告沈某与被告徐某经人介绍相识,不到几个月,就于××××年××月××日在余姚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关系一般,生育一子,现八个月,名为沈乙。现因被告徐某经常参与赌博,原、被告之间经常某某争吵,现被告也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儿子归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符合起诉条件,现原告自诉儿子才8个月,根据婚姻法规定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故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志军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吴三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