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黄商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苏圣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苏圣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38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天长北路209号。代表人:朱祥云,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沈宇,该行职工。被告:苏圣明,黄岩区西城街道管驿小区a幢5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被告苏圣明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偿还透支款为由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偿还透支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吴 良 忠人民陪审员 张 菊 芬人民陪审员 徐国华二o一o年三月四日代书 记员 章 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