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商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徐某某、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徐某某,洪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572号原告曾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范某某。被告徐某某。被告洪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徐某某、洪某某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珠港镇陈屿官司塘小区兴贸路的房产(房权证号:玉房权证玉环县字第××2113号)采取诉讼财产保全,限制其房产转让、抵押,并已用现金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告徐某某、洪某某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珠港镇陈屿官司塘小区兴贸路的房产(房权证号:玉房权证玉环县字第072113号)转让、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阮 静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曼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