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鄞邱商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振涛与宁波兆弘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涛,宁波兆弘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邱商初字第14号原告:张振涛,(身份证号码为330227196810141214),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天童村7组62号。被告:宁波兆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兴农大厦1-258。法定代表人:陈多夫,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张振涛诉被告宁波兆弘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8立案受理后,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告知原告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930元,但原告至今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的申请。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振涛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朱银春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代书记员 车懿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