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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永商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吕爱与吕继武、王莉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爱,吕继武,王莉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87号原告:吕爱,女,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东城街道下台门34号2室。委托代理人:林洸,浙江光之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巧,浙江光之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继武,男,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象珠镇雅吕村向荣街78号。被告:王莉颖,象珠镇雅吕村向荣街78号。原告吕爱为与被告吕继武、王莉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0年3月4日,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吕爱负担。审 判 员 徐廉球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代书记员 叶 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