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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沈未未与孙燕飞、徐爱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未未,孙燕飞,徐爱国,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民初字第105号原告:沈未未。委托代理人:冯剑锋,慈溪市邦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燕飞。被告:徐爱国。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慈溪市白沙路街道长春村。代表人:朱静风,经理。委托代理人:裘光达。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未未诉被告孙燕飞、徐爱国、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孙燕飞、徐爱国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未未撤回对被告孙燕飞、徐爱国的起诉。审 判 员 徐冬云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代书记员 岑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