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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浔菱商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南浔农村合作银行菱湖支行与胡金泉、吕彩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南浔农村合作银行菱湖支行,胡金泉,吕彩妹,吴文建,费汉勇,丁新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浔菱商初字第74号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合作银行菱湖支行,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振兴路158号。负责人:凌祖香,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新伟,该行客户经理。被告:胡金泉,南浔区菱湖镇许联村独横头107号。被告:吕彩妹,南浔区菱湖镇许联村独横头107号。被告:吴文建,南浔区菱湖镇竹墩村东前丘16号。被告:费汉勇,南浔区菱湖镇许联村陈家坟5号。被告:丁新荣,菱湖镇下昂村钱家埭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合作银行菱湖支行与被告胡金泉、吕彩妹、吴文建、费汉勇、丁新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合作银行菱湖支行于201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合作银行菱湖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合作银行菱湖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70元,由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合作银行菱湖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菁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丁岸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