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章民二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贡江信用社与赣州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建斌、宋发均、陈金亚、谢崇云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贡江信用社,赣州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建斌,宋发均,陈金亚,谢崇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章民二初字第1491号原告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贡江信用社。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负责人高国良,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梁少明。被告赣州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法定代表人郭建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郭建斌,男,汉族,江西省赣州市。被告宋发均,男,汉族,江西省赣州市。被告陈金亚,男,汉族,江西省赣州市。被告谢崇云,男,汉族,江西省赣州市。案由:借款合同纠纷。原告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贡江信用社与被告赣州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建斌、宋发均、陈金亚、谢崇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赣州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建斌、宋发均、陈金亚、谢崇云价值人民币31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31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 判 长 刘迪驰审 判 员 张昊骅代理审判员 吴 芬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赖莉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