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建高民初字第005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陈苏刚诉肖友法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苏刚,肖友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高民初字第0055号原告:陈苏刚。委托代理人:马国军。被告:肖友法。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苏刚诉被告肖友法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苏刚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苏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苏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海峰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王中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