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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冯玲与徐如伟、阜阳市皖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玲,徐如伟,阜阳市皖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516号原告:冯玲。被告:徐如伟。被告:阜阳市皖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传亮。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华庆。委托代理人:李荣耀。本院受理原告冯玲与被告徐如伟、阜阳市皖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新业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骆俊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