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黔2624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20-03-13
案件名称
贵州华恺置地有限公司与凯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三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贵州华恺置地有限公司;凯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由
城市规划管理(规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黔2624行初8号 原告:贵州华恺置地有限公司。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滨江大道17号。 法定代表人:杨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奕汐,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丽梅,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凯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在地:凯里市行政中心第二办公区东楼六楼。 法定代表人:龙进海,该局局长。 原告贵州华恺置地有限公司诉被告凯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规划管理一案,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东行辖字第1号《指定管辖决定书》的决定,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凯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自行撤销其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的凯综行执违处字〔2019〕34号《凯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基于被告自行撤销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而自愿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华恺置地有限公司基于被告凯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自行撤销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华恺置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玉强 审 判 员 邓仁发 人民陪审员 杨胜华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肖乾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