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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郑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郑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300号原告:郑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某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傅志君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代书记员 梁 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