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郑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郑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300号原告:郑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某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傅志君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代书记员 梁 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