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豫0782执41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20-03-16
案件名称
陈静、郭立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静;郭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82执4154号之二申请人陈静,女,1981年8月13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郭立华,男,1968年8月26日生,汉族,住辉县。陈静申请执行郭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静依据生效的(2018)豫0782民初8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1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立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39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502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郭立华名下存款以40652元为限予以冻结。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应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的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立华名下存款以40652元为限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裴 峰审判员 郎军山审判员 石 瑛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张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