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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建民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建民初字第606号原告陈某某。被告赵某。委托代理人赵建林(被告之父),无业,住址同上。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克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建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1月初经双方父母介绍相识恋爱,2010年1月20日领证结婚。被告隐瞒自己患有乙肝传染病事实,严重欺骗了原告的感情,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婚姻关系。2、被告退还原告礼金2000元、红宝石戒指一枚、玉镯一只。3、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被告赵某辩称,原、被告于2006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恋爱期间被告并没有欺骗和隐瞒原告,其只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婚检报告是在领证之前做出的,婚检医生已经将此事实告知原告,原告也在报告上签了字。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0年1月20日领证结婚。现原告以被告隐瞒自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严重欺骗了原告的感情为由起诉离婚,被告应诉后坚决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明、婚检报告、病历、开庭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敬互爱、互相尊重。本案中,原、被告从相识到领取结婚证结婚是有着慎重考虑的,被告虽系乙肝病毒携带者,但并非法律上禁止结婚的疾病,双方之间的感情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双方应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加强沟通,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精神,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克强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张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