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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西民一终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新民与张民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新民,张民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西民一终字第2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新民,西北有色地质研究所退休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民科。上诉人王新民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09)雁民初字第4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新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由上诉人王新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莉莉审 判 员  李少学代理审判员  崔志刚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赵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