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西民一终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新民与张民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新民,张民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西民一终字第2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新民,西北有色地质研究所退休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民科。上诉人王新民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09)雁民初字第4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新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由上诉人王新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莉莉审 判 员 李少学代理审判员 崔志刚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赵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