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商终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楼巨锋与周信洪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楼巨锋,周信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字第1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楼巨锋,男,1979年7月4日出生,住诸暨市浬浦镇楼童村**号。系诸暨市浬浦金峰建材商店业主。委托代理人:赵作华,诸暨市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信洪,195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浬浦镇白杜坞村下前旺***号。上诉人楼巨锋与被上诉人周信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09)绍诸商初字第3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楼巨锋又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楼巨锋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楼巨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楼巨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娄岳虎审 判 员 董 伟审 判 员 黄叶青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