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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商终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楼巨锋与周信洪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楼巨锋,周信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字第1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楼巨锋,男,1979年7月4日出生,住诸暨市浬浦镇楼童村**号。系诸暨市浬浦金峰建材商店业主。委托代理人:赵作华,诸暨市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信洪,195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浬浦镇白杜坞村下前旺***号。上诉人楼巨锋与被上诉人周信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09)绍诸商初字第3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楼巨锋又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楼巨锋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楼巨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楼巨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娄岳虎审 判 员  董 伟审 判 员  黄叶青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