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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建乾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与刘××、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刘××,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乾商初字第16号原告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宋××。被告刘××。被告秦××。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刘××、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刘××、秦××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吴××负担。审判员  吕学青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乐君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