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建乾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与刘××、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刘××,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乾商初字第16号原告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宋××。被告刘××。被告秦××。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刘××、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刘××、秦××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吴××负担。审判员 吕学青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乐君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