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嘉善商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张其刚与李永忠、陆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其刚,李永忠,陆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273号原告:张其刚。被告:李永忠。被告:陆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其刚与被告李永忠、陆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其刚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其刚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其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张其刚负担。审判员  祖国宏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姚晓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