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金义商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黄惠芳与楼林星、楼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惠芳;楼林星;楼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837号原告黄惠芳,女,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金华市金茂大厦27楼S。委托代理人陈文周,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林星,男,195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寺后盛村8组,现在义乌市国际商贸城G3-18494号商位经商。被告楼林荣,经商,乌市稠城街道寺后盛村8组,现在义乌市国际商贸城G3-18494号商位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惠芳诉被告楼林星、楼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惠芳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惠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楼林星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锦绣家园A幢17-F的房屋。二、查封被告楼林星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义东路196号的房屋。三、查封被告楼林荣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稠城街道工人北路181号的房屋。四、查封被告楼林星所有的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G3-18494号商位。五、查封被告楼林荣所有的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35553号商位和G3-18304号商位。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芳芬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吴伟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