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行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刚等5人与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行政拆迁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李安喜,李韵琴,李巧琴,李香君,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西安市儿童医院,李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莲行初字第64-1号原告李刚。原告李安喜。原告李韵琴。原告李巧琴。原告李香君。共同委托代理人焦晓清,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本市东县门**号。法定代表人余森宝,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博、常大锋,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西安市儿童医院。法定代理人崔华荣,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周三斌,该医院职工。第三人李盟。委托代理人吕艳。原告李刚、李安喜、李韵琴、李巧琴、李香君与被告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迁办”),第三人西安市儿童医院、李盟不服行政裁决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应三方当事人的申请,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李刚、李安喜、李韵琴、李巧琴、李香君与第三人西安市儿童医院自愿达成协议,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刚、李安喜、李韵琴、李巧琴、李香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刚、李安喜、李韵琴、李巧琴、李香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承担。审判长 张 君审判员 王艳玲审判员 宋宏凯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郭富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