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上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杭州电影有限公司与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城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电影有限公司,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城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杭上行初字第13号原告杭州电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华。被告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城分局。法定代表人毛学庆。委托代理人邵志雄。委托代理人俞建华。原告杭州电影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城分局工商行政处罚行政争议一案,于2010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0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电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 判 长 魏 航审 判 员 沈 娜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王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