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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咸秦民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杨运朝与安玉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运朝,安玉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咸秦民初字第00035号原告杨运朝,男,1956年7月13日生。委托代理人解美荣,女,系咸阳市秦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玉爱,女,36岁,汉族,咸阳市人,系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村村民,现住该村。本院在审理杨运朝诉安玉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4日以其已和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其已和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运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杨运朝承担。审判员  师晓黎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刘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