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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102民初13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20-05-29

案件名称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传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传增;日照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1309号之一 申请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烟台路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7543743A。 法定代表人:王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卿,该银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峰,该银行职工。 被申请人:张传增,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申请人:日照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绿舟南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5827788XY。 法定代表人:叶宁,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张传增名下的位于辉煌国际海港城小区68号楼001幢2单元1002号(合同编号为:0049393)的房产予以查封;将被申请人张传增、日照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进行网络查控,冻结金额为3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张传增名下的位于辉煌国际海港城小区68号楼001幢2单元1002号(合同编号为:0049393)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抵押、毁坏、赠与、变卖等。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二、将被申请人张传增、日照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进行网络查控,冻结金额为30万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间为一年,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费**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孙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