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邱商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谢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邱商初字第34-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谢某某价值6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朱银春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代书记员 钱士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