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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邱商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谢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邱商初字第34-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谢某某价值6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朱银春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代书记员 钱士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