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遂商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吴沁宅与阙卫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沁宅,阙卫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遂商初字第173号原告吴沁宅,岭市大溪镇集体户安平北小区5幢11号,现住松阳县赤寿乡楼塘村砖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谢钱禄,系松阳县古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阙卫林,农民,住遂昌县云峰镇古亭村8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沁宅诉被告阙卫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沁宅以被告阙卫林已付清货款为由,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沁宅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沁宅负担。审判员 程瑞祥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雷俏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