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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遂商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吴沁宅与阙卫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沁宅,阙卫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遂商初字第173号原告吴沁宅,岭市大溪镇集体户安平北小区5幢11号,现住松阳县赤寿乡楼塘村砖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谢钱禄,系松阳县古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阙卫林,农民,住遂昌县云峰镇古亭村8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沁宅诉被告阙卫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沁宅以被告阙卫林已付清货款为由,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沁宅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沁宅负担。审判员  程瑞祥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雷俏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