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执裁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高强与耿亚静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强,耿亚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执裁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高强,男,199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建民,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耿亚静,女,1990年2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新民初字第16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2月4日立案执行高强申请执行耿亚静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强自愿放弃对(2009)新民初字第16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高强申请执行耿亚静借贷纠纷一案的(2009)新民初字第16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2010)新执字第52号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高小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