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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黄执民字第508-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李喜保、李凡等与汪行德、苏美凤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李喜保,李凡,李顺,汪行德,苏美凤,汪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台黄执民字第508-1号申请执行人:李喜保。申请执行人:李凡。申请执行人:李顺。被执行人:汪行德。被执行人:苏美凤。被执行人:汪志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台黄民初字第682号判决书,于2010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汪行德、苏美凤、汪志勇在3月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65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汪志勇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帐号43×××52存款人民币175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高宝德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代书记员 徐 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