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商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李志伍与叶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伍,叶引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340号原告李志伍。诉讼代理人王学满。被告叶引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伍与被告叶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伍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志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75元,减半收取888元,由原告李志伍负担(原告李志伍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受理费887元)。审判员 林孟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林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