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民一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126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郭瑞,西部法制报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白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审判长 段 军审判员 孙晓凤审判员 郭蓉英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铁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