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西安殷荣饮品有限公司与陕西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殷荣饮品有限公司,陕西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1235号原告西安殷荣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29号。法定代表人蔡文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戴华,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陕西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路56号电信大厦。法定代表人范建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殷荣饮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殷荣饮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72元,减半收取536元,由原告西安殷荣饮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志成代理审判员 宋 亮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姜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