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上行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楼雅军、毕磊等与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雅军,毕磊,周筱芬,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杭州钢铁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杭上行初字第69号原告楼雅军。原告毕磊。原告周筱芬。委托代理人林洪春、蔡一俊。被告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法定代表人章明。委托代理人孙勇。委托代理人郭芳。第三人杭州钢铁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童云芳。委托代理人章灿坚。原告楼雅军、毕磊、周筱芬诉被告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社会保险行政给付一案,于2009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9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2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09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楼雅军、毕磊、周筱芬的委托代理人林洪春、蔡一俊,被告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的委托代理人孙勇、郭芳,第三人杭州钢铁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章灿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雅军、毕磊、周筱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 判 长 魏 航审 判 员 沈 娜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王莉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