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民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南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灞民初字第392号原告南某。委托代理人牛小广,系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原告南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亚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某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某诉称,其与被告结婚后夫妻感情尚好,2007年11月以来,被告以在外工作为由离家,拒绝与原告联系。2008年4月,其打开了家中被告存放物品的抽屉,发现了被告曾流产两次,做结扎手术一次,而2006年的流产时被告在事后才告知原告的。2008年7月,原告曾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宣判后,被告未回家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没有子女,亦无共同财产,有共同债权10000元(被告姐姐为建房借款),不要求法院处理。被告田某经本院2010年1月28日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9年春天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结婚后,夫妻感情尚好,2005年和2006年,被告先后两次怀孕,并自主做了流产手术。2006年5月,被告自主做了上环手术。2008年3月,被告离家在外生活。同年4月,原告打开家中被告锁着的抽屉,发现了被告的流产及上环病历后,于当年提起离婚诉讼。审理中,因被告坚决不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未回家生活。2009年12月23日,原告提起本次离婚诉讼。本院于2010年1月28日给被告送达了庭审传票,但2010年3月4日庭审日,被告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先后两次做手术流产,进而通过上环避孕,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感情。2008年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后,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被告并未回家生活,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继续恶化,应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诉请离婚,依法应予准许。被告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南某与田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给原告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公告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亚齐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答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