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执裁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赵伟丽与新郑市瑞华印铁有限公司劳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伟丽,新郑市瑞华印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裁字第346号申请执行人赵伟丽,男,1985年1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新郑市瑞华印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纯府,总经理。住所地新郑市薛店镇工业园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新民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3月3日立案执行赵伟丽申请执行新郑市瑞华印铁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后按(2009)新民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赵伟丽申请执行新郑市瑞华印铁有限公司的(2009)新民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2010)新执字第346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高小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