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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东民初字第290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东民初字第2905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委托代理人:曹某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胡某已于2010年2月6日死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马祝敏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王姝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