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东民初字第290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东民初字第2905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委托代理人:曹某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胡某已于2010年2月6日死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马祝敏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王姝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