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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普桃商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合作银行桃花支行与李兆、杨海雷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合作银行桃花支行,李兆,杨海雷,刘再珠,贺海苗,杨树群,刘布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普桃商初字第16-1号原告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合作银行桃花支行,地址:舟山市普陀区桃花镇公前街142号。法定代表人郑秀央,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斌,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合作银行桃花支行宿舍,系该支行信贷员。被告李兆,普陀区登步乡永安村256号。被告杨海雷,普陀区登步乡登步村88号。被告刘再珠,普陀区登步乡登步村88号,系被告杨海雷之妻。被告贺海苗,普陀区登步乡登步村32号。被告杨树群,普陀区登步乡登步村32号,系被告贺海苗之妻。被告刘布考,登步乡鸡冠村80号。本院在理原告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合作银行桃花支行诉被告李兆、杨海雷、刘再珠、贺海苗、杨树群、刘布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贺海苗在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合作银行桃花支行登步分理处的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合作银行桃花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贺海苗在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合作银行桃花支行登步分理处的存款(账号10×××34)计64908.6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陆海勇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代书记员 孙海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