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曹俊与石娜、第三人谢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俊,石娜,谢琴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957号原告曹俊,女,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格尔木市。委托代理人周俊,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石娜,女,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魏定军,四川华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谢琴,女,198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俊与被告石娜、第三人谢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俊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俊申请撤回对被告石娜、第三人谢琴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俊撤回对被告石娜、第三人谢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俊负担。审判员 杨 琴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张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