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浙湖商终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南通乾元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三江混凝、杭州三江混凝土外加剂材料有限公司与南通乾元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通乾元建材有限公司,杭州三江混凝土外加剂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湖商终字第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乾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曲塘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何流,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三江混凝土外加剂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富阳市永昌镇青山村。法定代表人:施柏慧。委托代理人:王学志、牟联章,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通乾元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三江混凝土外加剂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吉县人民法院(2009)湖安商初字第1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传唤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3月4日下午14时至本院第六审判庭参加开庭审理,但上诉人南通乾元建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南通乾元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5元,由上诉人南通乾元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XX含代理审判员  陈 静代理审判员  沙季超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