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新执裁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志强与新郑市瑞华印铁有限公司劳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强,新郑市瑞华印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执裁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强,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新郑市瑞华印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纯府,总经理。住所地新郑市薛店镇工业园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新民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3月3日立案执行张志强申请执行新郑市瑞华印铁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后按(2009)新民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张志强申请执行新郑市瑞华印铁有限公司的(2009)新民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2010)新执字第345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高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