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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草商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草商初字第54号原告:顾某某。被告: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与被告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某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戚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顾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对被告戚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0元,依法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顾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羽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汤立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