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草商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草商初字第54号原告:顾某某。被告: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与被告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某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戚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顾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对被告戚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0元,依法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顾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羽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汤立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