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常延飞诉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正太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正太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临潼石油城项目部、当事人田久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553号原告常延飞,男,1951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临潼石油城项目部。被告当事人田久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延飞诉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正太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正太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临潼石油城项目部、当事人田久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延飞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延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8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段 军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铁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