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磐商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磐安县旭旺工艺品厂与张裕明、孔维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安县旭旺工艺品厂,张裕明,孔维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磐商初字第78号原告:磐安县旭旺工艺品厂,住所地:磐安县大盘镇长坑村。投资人:叶旺旭,厂长。被告:张裕明,文镇东溪街48号402室。被告:孔维弟,1969050****x,汉族,住磐安县大盘镇学田村新南路**号。本院于2010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磐安县旭旺工艺品厂与被告张裕明、孔维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磐安县旭旺工艺品厂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磐安县旭旺工艺品厂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安县旭旺工艺品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磐安县旭旺工艺品厂负担。审 判 员 黄承跃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土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