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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磐商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磐安县旭旺工艺品厂与张裕明、孔维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安县旭旺工艺品厂,张裕明,孔维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磐商初字第78号原告:磐安县旭旺工艺品厂,住所地:磐安县大盘镇长坑村。投资人:叶旺旭,厂长。被告:张裕明,文镇东溪街48号402室。被告:孔维弟,1969050****x,汉族,住磐安县大盘镇学田村新南路**号。本院于2010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磐安县旭旺工艺品厂与被告张裕明、孔维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磐安县旭旺工艺品厂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磐安县旭旺工艺品厂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安县旭旺工艺品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磐安县旭旺工艺品厂负担。审 判 员 黄承跃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土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