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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杨彪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彪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刑初字第6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彪。因本案于2009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0)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彪犯抢夺罪,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陶晔,被告人杨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6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杨彪在本市西湖区双浦镇袁家浦村村委会后面的村道上,采用搭讪的方式,趁被害人葛某(女,1932年6月26日出生)不备之际,夺得其脖子上的黄金项链一根(价值人民币8540元),后在逃跑途中被群众抓获,黄金项链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生情况报告表、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鉴定结论通知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物证、书证,证人袁某甲、袁某乙的证言,被害人葛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老年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彪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彪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16日起至2012年11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吕后旺人民陪审员  王伟刚人民陪审员  张晓涛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周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