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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四终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坪×厂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新×公司、原审被告香港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坪×厂,深圳市新×公司,香港丰×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四终字第1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坪×厂。负责人王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新×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赖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香港丰×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上诉人深圳市坪×厂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新×公司、原审被告香港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9)深龙法民初字第8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坪×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坪×厂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2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温  达  人审 判 员 李    祥代理审判员 李    原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赵雪琳(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