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深中法民四终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坪×厂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新×公司、原审被告香港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坪×厂,深圳市新×公司,香港丰×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四终字第1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坪×厂。负责人王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新×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赖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香港丰×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上诉人深圳市坪×厂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新×公司、原审被告香港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9)深龙法民初字第8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坪×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坪×厂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2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温 达 人审 判 员 李 祥代理审判员 李 原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赵雪琳(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