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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商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华与宁波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裕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宁波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裕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91号原告:张华,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励青,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华东轻纺城A区9号301。法定代表人:孙南江,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孙志冲,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裕昌,男,195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诉被告宁波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裕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计13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如强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代书记员 陆潇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