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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308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戴某某与上诉人深圳市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戴某某;深圳市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3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戴某某与上诉人深圳市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深宝法民劳初字第5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戴某某与上诉人深圳市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分别于2010年2月4日、2010年3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戴某某与上诉人深圳市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戴某某、上诉人深圳市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戴某某、上诉人深圳市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各负担人民币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莹  莹审 判 员 庄  新  元代理审判员 陈  雅  娟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徐雪莹(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