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0-03-0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代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1078号原告代某某,女,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现住成都市。被告谭某某,男,195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委托代理人姜敏,四川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雨凡,女,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原告有权在宣判前撤诉”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萍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肖健 微信公众号“”